總 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簡稱《中國藥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組織制定和頒布實施。《中國藥典》一經頒布實施,其同品種的上版標準或其原國家標準即同時停止使用。 《中國藥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四部及其增補本組成。一部收載中藥,二部收載化學藥品,三部收載生物制品,四部收載通則和藥用輔料。除特別注明版次外,《中國藥典》均指現行版《中國藥典》。 本部為《中國藥典》一部。 二、國家藥品標準由凡例與正文及其引用的通則共同構成。藥典收載的凡例與通則對未載入本版藥典但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布的其他中藥標準具同等效力。 三、凡例是正確使用《中國藥典》進行藥品質量檢定的基本原則,是對《中國藥典》正文、通則及與質量檢定有關的共性問題的統一規定。 四、凡例和通則中采用“除另有規定外”這一用語,表示存在與凡例或通則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情況時,則在正文中另作規定,并按此規定執行。 五、正文中引用的藥品系指本版藥典收載的品種,其質量應符合相應的規定。 六、正文所設各項規定是針對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 GMP)的產品而言。任何違反GMP或有未經批準添加物質所生產的藥品,即使符合《中國藥典》或按照《中國藥典》沒有檢出其添加物質或相關雜質,亦不能認為其符合規定。 七、《中國藥典》的英文名稱為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簡稱為Chinese Pharmacopoeia;英文縮寫為C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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